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陕西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206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拨资金,根据我校学生实际,分配助学金名额。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所学课程考试中不及格科目不超过1门(大一学生不参考此项);
6.家庭经济困难(在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范围之内),生活俭朴;
7.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定: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会公德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4.集体观念淡漠,不能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其他违纪与不诚信记载。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与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2.学院初评。二级学院接到学生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学生的贫困认定情况和在校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提出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类别,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研究结果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3.学生工作处复审。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类别,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4.学校审定。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单及资助类别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财务处等部门配合,通过学生本人银行账户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九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反映的各类问题,由学生工作处核查并给予明确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咸师院学〔200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